周至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5
企业所得税征收
1、对符合周至县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新办的交通、水利、电力、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国家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免二减三”优惠政策。
3、对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第三年起减半后税率不足10%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被确认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规定的减免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入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金再投资开办其它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40%税款;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5、从事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工业企业,其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一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再按照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税所得额。
6、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7、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经财政部门批准,返还按照税法规定税率已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留县部分的50%,已享受15%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的企业,返还已征所得税留县部分的三分之一。
其它税收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对在我县境内投资举办的国家鼓励类和允许类产业(允许类产业中娱乐业、服务业、房地产开发业除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
3、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
对投资我县的新建项目,进入西安周至绿色能源产业示范基地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投资兴办符合周至县鼓励类产业的新建项目,办理各种证照时,代国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其它县内各种手续费、证照费全部免收。
财政奖励
项目建成投产后,五年内,当年实际上缴税收在1000万元以上者,按实际上缴财政留县部分的50%给予项目企业奖励;当年实际上缴税收在500—1000万元以内者,按实际上缴财政留县部分的30%给予项目企业奖励;当年实际上缴税收在100—500万元以内者,按实际上缴财政留县部分的15%给予项目企业奖励。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新技术革新。
中介奖励
生产类投资项目按照实际进资所形成固定资产2‰奖励;非生产类投资项目按照实际进资所形成固定资产1.5‰奖励。
附则
1、如上级政策调整,本政策按调整后的新政策执行。
2、本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
附件:
周至县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
重点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
